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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鼓励埠外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
(摘 要) |
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减免行政性规费优惠 (一)外商投资企业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教育附加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商业网点建设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规划设计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勘察测量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供水设施增容费、环境影响 评估费、地价评估费、白蚁仿治费。 (三)外商投资兴办的生产型企业,免缴本市地方行政性规费。 (四)外商投资从事流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公园、宾馆、市场开发等第三产业的,按行政性规费最低标准的50%收取。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车辆在本市内免收过路、过桥费。 (六)外商投资企业应上缴财政的职工物价补贴,实行减免。对从事农、林、牧、渔、交通和能源开发、城市基础建设的企业和生 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收,第6-10年减半收取;对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3年免 收,第4-10年减半收取。 (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家属、子女来我市落户,免收城市增容费。 第七条 为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市项目办负责我市外商投资项目的批审、综合管理、协调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外经局。 (二)凡在本市投资的外商,由市项目办负责办理在市内各职能部门要办的手续,实行优质高效服务。 (三)建立检查、收费审批许可证制度,凡按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必要的检查和收费,须凭项目办签发的许可证,并在限定时间内 完成。严禁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 (四)审批外资项目由市项目办召集并会同计划、经贸、外经、工商等相关部门“一站式办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属 于市内手续,3-7个工作日内全部干完。对无故拖延不办的,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向外商投资企业了解情况,须经项目办批准,并限时完成。凡擅自到企业了解情况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市项目办和监察局设投诉电话。对故意刁难或无正当理由欠拖不办或干扰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 行政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七)对来我市投资的客商实行有效的治安保证,其人身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公安部门必须从重从快查处.外商的个人生活,有关部 门不查、不问、不干涉。对于以查房、查夜之名骚扰外商的 有关部门和责任人,一经查实,由行政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外商引资中介人予以奖励 (一)凡为引进市外各种资金,包括无偿资金、捐赠款、不占用本市信贷规模或借款等牵线搭桥,促使引资成功的单位和个人,不 分市内市外,不分机关企业,不分干部群众(本市在职副县级以上干部除外),均同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二)对招商中介单位和个人根据引进资金类型,按引资总额的10%计奖,用于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按5%计奖;引进还本无息资金 达一年以上的,按引资额的3%计奖;引进不占用本市信贷规模的贷款或借款,按引资金额的1%计奖;介绍外商到我市兴办各 类生产型企业,收购、租国有企业或兴办商业流通及其它第三产业的,按实际投入、收购到位金额或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 资额的0.5计奖。引进“三来一补”项目的,按受益方实行加工费收入的实际赢利金额8%计奖。 (三)引进资金属上级行政、事业单位下拨款、专向款等国有性质资金,是对口部门职责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引资单位和个人 颁布发荣誉证书;是非对口部门引进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0.5%奖励。 第九条 提供各类经济信息、技术咨询、合理化建议(以下简称信息),使企业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对信息提供者按该信息有效获益期内的结算利润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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