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房屋、土地予以优惠:
(一)外商来我市兴办生产型企业,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如一次性交
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交纳;出让方也可以将出让金作资入股。
(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教育、文化、科技、卫生和其它非营利性公益事业的,从
事农、林、水、牧、渔业生产的,从事电站、公路、桥梁、隧道、码头、水
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免缴场地使用费。
(三)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以投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场
地使用费,从第4年起减半交纳;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投资经营之日起
场地使用费免缴5年,减半缴纳5年。
(四)外商投资兴办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兴办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总
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征地价格优惠25%;一般性项目按征地
价格优惠20%。兴办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
(五)从事高等级公路、码头、桥梁建设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在公路、水路
沿线从事房地产开发、服务设施经营和从事公路、水路运输的优先权,并可
在高等级公路、码头附近有条件的城镇,按优惠价格受让土地开发使用。
(六)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登记费。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产业、
公益事业、安居工程或投资改造困难企业、老企业的、地价评估费减半收取。
(七)外商投资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有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后依法出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原有场地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或利用其它土地
与外商合营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市人
民政府备案后,在合同期内可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由合营企业使用。
(八)外商投资企业兼并本市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特困企业,并承担被兼并
企业债权债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在计算土地出
让金时,按评估地价的85%返还给被兼并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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