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是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重要方式,认真办理政协提案,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区委、区政府领导督办提案,可以有力地促进重点提案的办理落实。为使区委、区政府领导督办重点提案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提案的产生,由区委办、区政府办从区政协提案中遴选,报经各位领导审定后确定。 二、重点提案的办理按照提案办理时间规定,难以按时完成的,承办单位要向督办领导和区政协提案委说明情况,办理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各督办领导采取视察、调研、召开座谈会、现场督办和跟踪督办等形式,听取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督促提案的办理落实。 四、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提案的办理工作,接受提案后及时报督办领导签字批示,有督办领导召开会议研究或现场解决问题的记录或音像资料。对提案所提建议要认真落实,因特殊原因不能落实的,应做出解释,求得提案者和督办方的理解。同时,对当年没有办结的提案,各督办领导可与承办单位领导共同实行跨年度跟踪督办。 五、对督办提案的行文答复,须经督办区领导审阅同意,并报送督办该提案的领导。对督办提案的重要活动和取得的重要成效,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区政协以及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反馈,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政协襄阳市襄城区委员会 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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