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协襄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襄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参加政协襄城区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为全面推进襄城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襄城区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襄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政协襄城区委员会职权,处理政协襄城区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襄城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襄城区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贯彻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二)协商决定下届政协襄城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襄城区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三)召集并主持政协襄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四)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政协、省政协、市政协所作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的决议; (五)执行政协襄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六)政协襄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襄城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襄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襄城区委员会副秘书长; (九)决定政协襄城区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省政协、市政协的规定和决议、认真执行政协襄城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襄城区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襄城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中共襄城区委、区人民政府重要决策及全区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襄城区委、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政协襄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襄城区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街道办事处政协联络处主任、委员活动组组长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驻襄城的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及区政协部分委员代表、区直有关党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士参加。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表决的方式可采取举手或鼓掌表决的方式,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出席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尽义务,也是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全体组成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妥善安排工作,按时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出席、请假和缺席情况,由政协办公室定期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及常务委员所在单位书面通报。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常务委员和有关人员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件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后,以政协襄城区委员会的名义印发。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建议案及其他意见、批评和建议,以政协襄城区委员会或办公室名义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区政协办公室要将落实、反馈情况适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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