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襄城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布日期:2010-3-25    浏览:1129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政协襄城区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置7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学习和文史委员会、经济技术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文体卫委员会、港澳台侨和外经外事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政协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组织形式。专门委员会在主席会议成员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主任主持该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副秘书长负责联系、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襄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专门委员会工作特点,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组织委员开展活动。组织委员就本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点、热点问题,进行参观、座谈、视察、调研,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积极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为推进全区三个文明建设建言献策;加强与对口部门的联系和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七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一般不重复交叉。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从政协襄城区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由政协襄城区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由主席会议审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专门委员会人选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产生,按照《政协襄城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和调查研究的能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经常性活动。 
  第十一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及工作需要,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与其建立联系,通过邀请这些委员参加专门委员会的相关活动等适当方式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照政协襄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和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专门委员会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按年度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和调研报告,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审定后,报分管副主席审签;重大问题或建议案,应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以政协襄城区委员会和政协襄城区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专门委员会文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一般应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加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履行义务和职责。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同区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根据需要邀请他们参加委员会的有关活动或开展联合调研活动;主动与中共襄城区委、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纵横向联系,争取上级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指导;适时与兄弟县市区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密切与政协联络处、委员活动组的联系和指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通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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