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农民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07-5-11    浏览:1473次    

  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的不断壮大、第三产业门类的不断增多,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队伍逐步壮大。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农业和农村健康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逐步建立和谐社会。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虽然国家和省、市都出台了关注农民工、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规定,但现实运作却不尽如人意,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外来农民工就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自发组织,无序流动。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对农民工问题的关注,通过政府或其它中介机构向用人单位输出劳务有所增加,但从整体上来讲,农民工外出主要还是靠亲友或同乡介绍,组织化程度依然较低。以建筑企业为例,绝大多数农民工都是因亲友或同乡在某单位打工,经互相介绍进入该企业务工。而有的农民工虽然在一个单位有一定务工年限,当听到另一地方或单位收入较高,即便与企业签有劳动合同,也会在不告知对方的情况下自行离去,甚至带走其他农民工。由于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又大都处于无序流动状态,不仅使自身的利益受损,也给社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带来不便。
  2、技能单一,素质有待提高。农民工由于出身条件的限制,大都文化水平低、技能单一甚至没有务工技能,只能从事一些技术含量低的简单重复式体力劳动。他们当中许多人没有经过技术培训,务工期间企业又不提供培训机会,只能靠自己在务工实践中摸索。当前的劳动力市场又处于供过于求状态,使得他们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先天的弱势地位,其劳动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在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及私营企业主,对没有技能要求的体力劳动者以试用期为借口,随意调派务工人员,克扣务工人员工资;在一些有技术含量的工作岗位,由于农民工技术水平低,又得不到技能培训,工作中难免出现差错,又会为克扣工资提供借口。农民工由于文化程度低,对法律知识极少了解掌握,自我维权能力较弱,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或因不懂法而放弃维权,或为保全工作机会而忍气吞声,加之我国农民工维权法制建设滞后且执法不严,导致农民工权益不时受损。
  3、壮有所用,老无所养。富余劳动力的不断增多,使农民工始终处于吃“青春饭”的行列之中。在农民工中,强健的身体和年龄优势比技能更重要。由于历史原因和现行制度不完善,对待农民工是壮有所用而老无所养。农民工收入低、待遇差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不仅收入增长缓慢,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享有者更是凤毛麟角。
  二、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对策和建议
  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建立和谐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必须针对农民工现状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等各方面的作用,通过农民工维权执法、政策扶持、企业自主培训等多种手段构建农民工权益保护体系。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在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中的职能作用
  完善和落实部门联系制度,建立有公安、劳动、民政、工商、工会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分步推进,最终将长期在我区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与本区居民同等的管理范畴。增加区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充分发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能作用,把进城务工人员的宏观预测、规划调控、引导服务等作为其应尽职责,并通过建立统一的社会劳动力资源市场体系和高效的市场运作机制,保证劳动力之间的公平竞争。针对大量进城务工人员非正规就业的现象,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解决使用大量廉价临时工、劳务工所造成的一系列问题。要尽快改善劳动监督和劳动仲裁人员不足和经费紧缺的状况,使之切实担负起为进城务工人员维权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的形式和渠道,降低司法救助的成本,积极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使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二)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和生活等基本权益
  一是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尽快解决最突出、最迫切的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健全对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管和执法检查,从源头开始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监控用人单位在使用进城务工人员时与其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是尽快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强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可聘请同级工会组织的人员担负兼职监察工作,以缓解当前执法队伍人员不足的状况;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工商、税务、劳动、经委、工会等部门要相互协作,定期检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对有欠薪苗头、经营者有逃匿迹象的企业,要及时提出预警并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建立健全欠薪举报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凡拖欠克扣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特别是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大社会和舆论监督,欠薪企业应作为不诚信企业予以曝光,直至责令停业整改。针对建筑领域拖欠和克扣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现象突出的问题,政府要通过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来遏制,从源头开始制定诸如资金来源、工程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项担保金制度以及改革工资发放制度等系统防控措施。
  (三)切实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努力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自身素质
  加强培训是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素质、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治本之策。因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培训进城务工人员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对进城务工人员实行招聘前培训、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等。政府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阳光工程”、“技能就业工程”投入,加大职业培训机构规范化建设,以帮助进城务工人员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专业技能。要围绕建设学习型社会的目标,制定相应政策,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督促企业建立学习型组织,提倡员工终身培训。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管,防止借培训之名对进城务工人员乱收费。财政部门应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切实把进城农民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它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支出预算,已经落实的要完善政策,没有落实的要加快落实。教育部门应依据《义务教育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取消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时收取的借读费以及各种形式的赞助费。民工子弟学校要纳入民办学校管理,以规范办学标准,提高办学水平。要加大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并合理调整投入的趋向,鼓励并扶持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接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四)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通过工会切实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进城务工人员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就要采取多种措施,最大限度的将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为此要破除一切不利于进城务工人员入会的观念,改革一切不利于进城务工人员入会的体制,调整一切不利于进城务工人员入会的政策,只要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企事业单位经济发展,各种工会组织实现形式都应大胆尝试。建议实施凡是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生产、劳动、管理等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无论其来自何地,无论其时间长短,只要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都应无条件地成为所在地工会组织成员的政策,可以尝试在各级工会中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工会”,以解决由于流动所带来的工会会员流失问题。各级工会组织要在“组织起来、切实维权”上狠下功夫,进一步完善维权工作长效推进的机制,加强维权制度建设,特别要重视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政治权益,如推选和树立其中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代表,安排一定比例的进城务工人员作为企业职代会代表等。要进一步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工共建,党建代工建”工作模式,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新格局和全社会共同关注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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