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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青发[2008]11号-关于印发《襄樊市五四红旗团组织星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0-15 浏览量:1556
 
 
襄青发[2008]11号
 
 
关于印发《襄樊市五四红旗团组织星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团委,市直各局团委,大型企业、大中专院校团委:
    为了规范五四红旗团组织的管理,加大团建创新力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发挥主体作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基层团的建设和团的工作的全面活跃,特制定《襄樊市五四红旗团组织星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共青团襄樊市委
                                2008年3月20日
 
 
襄樊市五四红旗团组织星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五四红旗团组织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五四红旗团组织的活力,不断深化五四红旗团组织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团建创新,有效地促进基层团的组织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创建星级五四红旗团组织活动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活跃基层团的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手段。按照“立足基层,重在创建,加大力度,形成声势,务求实效”的工作总要求,形成“逐级申报,差额评选,有效期限,滚动发展”的创建模式。
    第三条 星级五四红旗团委标准:
    1、能够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团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整体部署,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制定切实可行的团建工作规划。
    2、团组织有较好的服务青年、服务大局的有形载体和有效抓手。能够围绕团的重点工作,积极开展有影响、有成效、深受青年欢迎的活动。
    3、能够不断改进和加强团建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团建工作新经验,对团建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开展调查研究。
    4、团干部队伍作风过硬、战斗力强、堪当重任。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有阵地、有经费。基层各级团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得到较好落实。
    5、团员队伍教育管理严格有效,团员模范作用发挥较好。
    6、基层团建工作有安排部署、有调查研究、有分类指导、有典型示范、有督导检查,成效明显。
    7、积极参加和谐社会建设,参与本地、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参与新农村建设、“五无社区”创建、青年志愿者活动等重点工作,帮扶社会弱势群体,引导青年奉献社会。
 
    星级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准:
    1、班子建设好。班子健全、按期换届,支部书记有号召力,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榜样作用。
    2、制度经常。“三会两制一课”(支部团员大会、支委会、团小组会制度,团员教育评议、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团课制度)健全落实,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正常、组织生活注重质量,发展团员坚持标准,积极深化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
    3、活动丰富。各项活动坚持经常,能够根据青年的需要创新性的开展各项活动,吸引团员青年广泛参加,形式多样、形成特色。
    4、作用明显。对团员提出高于一般青年的要求,发挥团员模范作用,有凝聚力和战斗力,把支部建设成青年核心,为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的经济、政治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四条 评选办法:
    1、第一次参加星级五四红旗团组织创建的集体,须从一星级开始创建。
    2、星级五四红旗团组织划分为一星至五星,达到一星的若再次被评为市级五四红旗团组织就升级为二星级五四红旗团组织,以此类推,可连年申报,直至评为五星级。团市委将对获得的星级进行建档管理。
    3、达到二星级的五四红旗团组织,作为市级五四红旗团委或支部标兵候选对象,达到三星级的五四红旗团组织优先申报省级荣誉,达到四星级的五四红旗团组织优先申报省级五四红旗团委标兵或支部标兵,达到五星级的五四红旗团组织优先申报国家级荣誉。未达到规定星级的,以后原则上不作为相应荣誉的推荐表彰单位。
    4、已经是市级五四红旗团组织的两年内,可以申报二星级,市级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两年内可以申报三星级,是省级五四红旗团组织两年内,可以申报四星级,省级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两年内可以申报五星级。晋级实行逐级递减的原则,按40%的差额比例晋级评选。晋级中间间断2年及以上的,必须从一星级开始重新创建。
    第五条 星级五四红旗团组织分战线推荐,并申报相应星级,由团市委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确定,建档管理。
    第六条 每年五四前后对星级五四红旗团组织进行表彰。 
    第七条  对获得星级五四红旗团组织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定期进行复核,对于在复核中发现名不副实的,取消其荣誉称号。被取消称号的单位团组织,经整改合格,一年后可继续申报,但必须从一星级开始重新创建。
    第八条  各级团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切实抓好星级五四红旗团组织的创建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在试行的过程中,将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共青团襄樊市委。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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