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团委、市直各局团委,各大中型企业、大中院校团委: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团费收缴工作,明确2009年度团费收缴任务,保证全市团的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团章》和团省委《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现就做好2009年度团费上缴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团费收缴工作
团费收缴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团费收缴任务完成的质量,能直接反映出一个单位团组织建设状况的好坏和基础性工作的扎实程度。
1.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组织交纳团费是每个团员应尽的义务。全市各级团组织要进一步增强团员意识,引导团员主动、按时、足额交纳团费。
2.团组织收缴团费情况是团组织状况和团组织管理状况的集中反映。全市各级团组织要把团费收缴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把加强团费收缴工作作为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把团费收缴情况作为衡量基层团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标准,健全完善团费收缴制度,严肃团费收缴纪律,确保团费应收尽收。
3.年终考核评比实行团费“一票否决”制度,取消未按要求完成团费上缴任务的团委评优资格。对未完成团费上缴任务的基层团组织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团市委将把各单位团费收缴情况向同级党委通报。
二、要严格团费收缴标准,及时、足额上缴团费
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以每月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二)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其他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三)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四)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年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全市各团组织要按照要求,做好2009年度团费收缴工作,务求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各单位要于2010年3月5日前将团费上缴团市委。
共青团襄樊市委
200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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