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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8 浏览量:1821

关于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团委、市直各局(协会)、大型厂矿企业、大中院校团委:
    《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5月31日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省综治委《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通知》(鄂综治委[2007]23号)精神和团省委《关于在全省共青团系统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鄂青发[2006]10号),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现就全市共青团系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整体水平,开创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市各级共青团组织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紧密结合当前学习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带头学习宣传和切实贯彻《条例》。
      二、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
    《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八条,内容具体丰富,是各级共青团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需的法律文本。全市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计划,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要采取法制培训、专题讲座、座谈会、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把《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深入到基层、深入到社区、深入到农村,使广大青年尽快熟悉和了解《条例》内容。要根据各地实际,结合共青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执行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同时,加强人防、物防、技防“三防”措施,严格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切实抓好本系统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条例》学习宣传贯彻的顺利进行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是关系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作为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落实“一把手”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狠抓《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共青团组织依据《条例》开展各项工作的能力,推动共青团系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发展。
     各地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工作情况请于12月25日前汇总上报团市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3575871
传真电话:3575871
电子信箱:xftsw@tom.com


                   共青团襄樊市委
                        200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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