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集体中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青年占50%以上;主要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申报集体中的青年能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
3、申报集体所在单位的职工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水平和服务水平。创建活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4、申报集体所在单位的团组织健全,能够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发挥团员青年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
5、申报集体的所在单位成立了创建青年文明号领导管理机构,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方案,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措施,形成了规范的考核、激励机制;
6、申报集体张贴了明显的创建标志及承诺服务内容,工作人员能坚持佩戴团徽或上岗服务证上岗;
7、申报集体关注社会焦点、热点问题,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青年创业、“五无社区”创建、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等重点工作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和扶贫济困活动,展现青年集体良好的时代风貌,社会评价好;
8、申报集体所在单位参与“百号百池”行动、“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岗”等特色创建活动;
9、申报集体在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发挥了带头作用,达到了工作一流、兑现承诺、服务创新的青年文明号的工作要求;
10、创建“星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心须在本行业、本系统内创建的优秀集体中择优选拔。
第六条 创建“星级青年文明号”的基本内容:
1、“星级青年文明号”评定以《襄樊市青年文明号考评细则》为标准,按照管理一流、服务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2、“星级青年文明号”设定分五个级别,即一星级至五星级。第一年评选合格后授予一星级青年文明号,第二年评选合格后授予二星级青年文明号。以此类推,可连年申报,直至评为五星级。二星级青年文明号可参评市级杰出青年文明号,三星级青年文明号可推荐至省级参加评选,四星级青年文明号可推荐参评省级杰出青年文明号,五星级青年文明号可推荐至全国参加评选;
3、晋级实行递减的原则,按40%的差额比例晋级评选。
第七条 成立襄樊市创建“星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负责“星级青年文明号”的考核、审定、命名。组委会由团市委、市精神文明办及相关行业的领导、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市委青工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八条 星级管理申报评选程序:
“星级青年文明号”原则上采取逐级申报制度。争创“星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由所在单位认定后,按团组织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到县(市)、区、局(协会)、企业团委,再由各县(市)、区、局(协会)、企业团委或行业系统统一报送到星级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经组委会办公室跟踪检查考核,提请组委会审定、命名。
第九条 第一次参加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的集体,须从一星级开始争创,已经是市级青年文明号的,可以申报二星级,市级杰出青年文明号可以申报三星级,是省级青年文明号的,可以申报四星级,省级标兵的可以申报五星级。
第十条 评定工作将按星级管理标准采取日常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检查主要以现场检查、社会调查、跟踪走访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星级青年文明号”每年命名一批。由组委会根据创建情况确定表彰名额。
第十二条 组委会负责对星级青年文明号监督和管理,实行年度申报制、公示制、社会化、动态化管理。
第十三条 组委会将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新闻记者、青年典型、以及其他社会人士作为青年文明号特约监督员,加强对活动的监督指导力度。
第十四条 对星级青年文明号实行年度考核,“星级青年文明号”每年都要通过上级主管单位向市活动组委会提出申报和重新确定等级,不申报视为放弃。由团市委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进行考核,符合标准的授牌或晋级,否则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对“星级青年文明号”颁发统一标志,进行同级党委和团内系统通报表彰,并作为省、市级各种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检查中,有二次发现不合格,提出警告批评,并限期整改;有三次发现不合格,取消创建资格。
第十七条 凡“星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被撤销荣誉:
1、青年文明号集体中35周岁以下比例低于50%或负责人中没有一个年龄小于35周岁的;
2、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现象发生;
3、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4、凡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查情况属实的;
5、其它不符合基本条件的。
第十八条 凡是被取消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经整改后符合青年文明号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但心须从一星级开始创建。晋级中间断二年及以上,也必须从一星级开始重新创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