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报道说,浙江宁波市新近出台了《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将投标人的“行贿记录”制度纳入了条例。“行贿记录”制度规定: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招标活动中,招标单位可以向有关机关查询贿赂行为记录档案,并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投标人在投标之日前3年内不得有贿赂行为记录的条件。
“行贿记录”如同“黑名单”,投标人一旦进入了“黑名单”,就意味着失去了参与竞标的资格,更甭说中标了。
“黑名单”制度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好比一把达摩克利斯神剑,始终高悬在投标人的头顶,时刻提醒投标人不要干出利用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样的傻事、蠢事,否则就会付出高额成本——失去发展的机会,甚或失去生存的“资质”。从善如登,从恶如崩。“黑名单”进去容易出来难,投标人一旦背上了行贿的“污点”,就很难洗得清。如此一来,投标人即使意欲行贿恐怕也会三思而后行,至少有所顾忌,谅也不敢肆无忌惮,恣意妄为。
“黑名单”制度的积极意义还在于能够有效地控制贿赂犯罪源头,减少受贿行为的发生,进而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将职务犯罪的机率减少到最低的目的。预防和惩治腐败,打击职务犯罪,既靠教育,又靠制度,还靠监督,而“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从某种意义上体现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总体思路,能够最大限度地遏制职务犯罪的“高发病区”——行贿受贿。
希望进一步完善“行贿记录”这种“黑名单”制度,建立阳光普照下的权力运行机制,使行贿受贿者不得其门而入,以净化公共投资建设、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领域。
【2005.1.31】